职权名称 | 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核发 |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 |
实施机关 | 杨陵区出租车管理办公室 | 咨询电话 | 029-87018596 |
办理流程 | 见附图 | 监督投诉电话 | 029-87012531 |
办事对象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办理地点、时间 | 杨陵区东新路2号,法定工作日 |
申报条件 | 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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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一、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复印件; 二、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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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陕人常发[2010]11号,2010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出租汽车营运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按规定设置租价标签、服务监督卡,在车身两侧喷印监督电话号码,有经营单位的喷印单位名称;第四十条: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标志灯、待租装置由市、县(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统一监制。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有关条件和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查验,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 | ||
责任依据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