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对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许可 |
办理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4条第2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三)《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16条: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一)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的;(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履带车、铁轮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车辆、机具横穿公路或者行驶的;(三)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埋设、架设管线、电缆的;(四)利用公路进行超限运输的;(五)铁路、机场、电站、水利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六)设置公路平面交叉道口的。前款规定事项涉及占用、利用公路路产的,当事人应当给予经济补偿。补偿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制定。 |
申请条件 |
(一)确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 (二)符合公路的远景发展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四)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五)对公路、公路设施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还应当履行必要的涉路行为技术安全评价程序,安全评价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 |
办理材料 |
(一)《陕西省公路路政许可申请表》。 (二)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的项目批准性文件和设计资料; (三)占用、挖掘公路或者公路改线的施工方案、施工平面图、施工说明等相关文件和资料。 |
办理流程 |
见附件 |
办理地点 |
杨凌东新路2号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029-87012195 |
法定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内办结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