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6日3时许,北京市朝阳区南四环外环主路十八里店南桥西侧,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由西向东行驶的SUV轿车,与前方一辆铲车发生碰撞。轿车头部卡在铲车尾部,随后轿车起火。事故造成SUV轿车司机及乘客共两人死亡,两车损坏。目前,事故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两车发生碰撞后,SUV轿车并未立刻起火燃烧,路人反复提醒铲车司机先挪车救人无果后,SUV轿车开始冒烟起火。这时,路过车主纷纷拿出车载灭火器灭火,但火势难以控制,SUV轿车车身基本被焚毁。直到消防车赶到后,火才被扑灭。
那么,交通事故发生后,对于受伤人员的救助义务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刘兆庆律师,针对本次事故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对交通事故当事人而言,抢救受伤人员是他们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而且也是首要义务。发生较为严重的交通事故后,在车辆随时都有起火或者爆炸可能的紧急情况下,事故当事人应当迅速、及时地实施必要的救助措施,使事故伤者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逃离危险境地,防止受伤人员伤情恶化,或者引发其他危险,从而减轻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如果事故当事人没有及时实施相应措施来救助伤员,而只是不断打电话报警,最终错失抢救时机,导致人员伤亡,这种处理方式具有重大过错,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