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 部门信息公开 / 政府部门 / 司法局 / 业务工作 / 正文

规范司法鉴定收费增添新举措——陕西省制定出台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5月26日,省司法厅、省物价局联合制定出台了司法鉴定收费统一标准,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这是继去年实施《陕西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后,我省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行业收费管理工作的又一重要举措。

  四川“天价鉴定费”被媒体公开报道后,司法鉴定收费问题成为当时备受关注的热点,规范司法鉴定收费管理提上了重要的议事日程,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司法部多次提出了明确要求。今年“两会”期间,司法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司法鉴定收费专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尽快制定司法鉴定和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函》。根据文件精神,我省组织司法鉴定和物价管理部门、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及相关专家学者深入开展调研论证,多次座谈征求意见建议。同时抽调人员赴辽宁、上海、河南等省份进行学习考察,在此基础上制定出台了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明确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对于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业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如建设工程类、司法会计类等司法鉴定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共涉及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共175项(其中法医类73项,物证类59项,声像资料类43项),收费标准是在2009年基准价的基础上上浮20%。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标准,由司法鉴定机构和委托方按照依法、合理、诚信、公开的原则,协商确定。

  二是要求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执行,强调了本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各司法鉴定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下浮,幅度不限,有效预防了“天价鉴定费”现象的发生。同一涉及财产案件司法鉴定中的物证类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的手印鉴定,按标的额分段累计收费的额,其收费总额不得超过10万元。

  三是对于特殊情况专门作了特别规定。如对疑难、复杂和有重大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的收费标准,司法鉴定机构在与委托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上浮不超过100%。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上浮不超过20%收费。

  四是新标准体现了科学性、适应性和可操作性。在这次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中,我省经过充分调研,学习借鉴了外省份的经验和做法,又考虑到我省的经济发展实际和社会承受能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规范行业监管,便于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监督,有利于推动全省司法鉴定事业健康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