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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陵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

               杨政复不受字〔2022〕1号

万林生同志(住址 杨陵区XX镇XX村):

你因你村委会书记万XX克扣你地租、工费,并对五泉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土地纠纷处理意见书不服,于2022年7月5日以五泉镇人民政府、万XX为被申请人向杨陵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

1、万XX是自然人,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且提请复议涉及事项非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规定,你对万建平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2、你提交的《关于万林生土地纠纷处理意见书》复议证据,作出该意见书的主体为五泉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非被申请人五泉镇人民政府,该调解委员会与五泉镇人民政府是两个独立的主体;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七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为群众性自治组织,并非行政主体。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你对五泉镇人民政府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对你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杨陵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