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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陵区人民政府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杨陵区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杨政复决字〔2022〕3号


申请人:蒲xx,男,汉族,19xx年2月15日出生,户籍住址: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xx镇xx村x街14号。公民身份号码:61040319xx0215xxxx。

被申请人: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住所地:陕西省杨陵区渭惠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405758811106C。

法定代表人:崔xx,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7日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不服,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撤销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xx派出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7日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追究加害人的法律责任,赔偿受害人的医药费、营养费等。

申请人称:

2022年6月1日,因xx气体公司非法侵占申请人所在五户村民的土地,申请人等人找村支书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申请人及村民商量,先把土地丈量出来(因土地被圈在公司院内),在丈量土地的过程中,第三人蒲xx(把五户村民的土地私自出租给气体公司20年)和气体公司刘秘书,突然冲到申请人面前,抢夺皮卷尺,在此过程中,第三人蒲xx猛的拉了一下皮尺,又弯腰从地下拉起皮尺,当时在争夺皮尺的过程中,申请人的脚踩到皮尺,第三人蒲xx这样猛的一拉一推,致其失去平衡倒地昏迷,后被120送医院治疗。住院观察治疗4天后出院,于6月6日,申请人找到派出所,派出所说没有打人,申请人称并没有说对方打人,而是对方将其推倒,派出所说用警察术语推也是打人,对方没有肢体动作,故不立案处理。申请人认为派出所处理有误,有监控视频为证,分明对方弯腰从地上猛的拉起踩在申请人脚下的皮尺,又有个推搡的动作,才倒地昏迷的,这应是肢体动作,请领导调查处理。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

1.《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复印件一份;

2.证人证言(荆爱够)复印件一份;

3.证人证言(韩秋霞)复印件一份。

被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派出机构xx派出所作出的蒲志晖报称被殴打一案不予调查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一、对蒲xx报称其被殴打一案不予调查处理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存在蒲志晖被殴打、被推倒的违法事实。

2022年6月1日9时54分,五泉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xx气体公司工作人员刘x报称有六名村民因土地租赁纠纷在公司闹事,请求帮助。接警后五泉派出所民警立即出警到达现场。经调查,事实如下:2022年6月1日9时50分许,xx镇xx村民蒲xx等人因与秦虹气体公司土地租赁问题发生纠纷,蒲xx等人欲收回自已出租的部分土地,要求进入秦虹气体公司测量土地,秦虹气体公司工作人员以该公司生产危化气体、进入不安全为由拒绝蒲xx等人进入。蒲xx等人强行闯入该公司院内用皮尺测量土地,秦虹气体公司工作人员刘新上前劝阻时,蒲志晖等人拒不配合,坚持要测量土地。刘x欲夺走蒲xx所持皮尺时,蒲xx称不要动皮尺,再动他就睡倒在地上。刘新上前争夺蒲xx手中的皮尺塑料圆盘,蒲世全随后用手拽拉掉落在地的皮尺,蒲在争夺皮尺时脚下站立不稳,自已倒在草地上。刘新、蒲x全没有殴打、用手推蒲xx的行为。蒲志晖倒地后,蒲xx家属及其他村民与刘x、蒲x全等人发生争吵。

民警到达现场了解相关情况后,帮助蒲xx联系就医,并告知双方土地纠纷问题可以协商处理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不得发生打架等违法行为。

同时,出警民警现场就蒲xx倒地原因,查看xx气体公司院内安装的监控视频,并要求蒲xx一方派员一同查阅,后蒲x文(蒲xx弟弟)及村民代表蒲x龙参与查阅了相关监控视频。经查阅监控,蒲xx倒地,并非被人殴打或者推倒,不存在殴打、推倒的违法行为,民警当场将上述情况告知后,蒲x文、蒲x龙二人均表示无异议。

二、被申请人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向蒲xx出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适用法律法规等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适当。

2022年6月6日,蒲xx本人到五泉派出所报警称:2022年6月1日其在xx气体公司被人殴打,要求五泉派出所调查处理。值班民警根据6月1日出警情况,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当场口头告知蒲xx:2022年6月1日在秦虹气体公司院内无人对蒲xx实施殴打、推倒行为,并向蒲xx及家属播放当日事发的相关视频。蒲xx仍坚持自已的意见,要求五泉派出所向其本人出具法律文书。后蒲xx因有事离开,同日五泉派出所向其答复时,蒲xx电话全天无人接听。2022年6月7日,五泉派出所依法向蒲xx送达《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蒲xx予以签收。综上所述,五泉派出所接受蒲xx报警后出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五泉派出所对申请人蒲xx做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适当,请求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

1.《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复印件一份;

2.《接处警登记表》复印件两份;

3.蒲xx询问笔录复印件两份;

4.刘x、蒲x全询问笔录复印件各一份;

5.蒲xx、刘x、蒲x全的户籍信息复印件各一份;

6.视频资料光盘一张。

本机关查明:

2022年6月1日9时50分至10时左右,申请人及其他村民等人因与xx秦虹气体公司土地租赁问题发生纠纷,申请人及其他村民欲收回自己出租的部分土地,要求进入秦虹气体公司测量土地,秦虹气体公司工作人员以该公司生产危化气体、进入不安全为由拒绝申请人等人进入。申请人等人强行闯入该公司院内用皮尺测量土地,秦虹气体公司工作人员刘x上前劝阻时,申请人等人拒不配合,坚持要测量土地。刘新上前争夺蒲xx手中的皮尺塑料圆盘,第三人蒲x全随后用手拽拉掉落在地的皮尺,蒲xx在争夺皮尺时脚下站立不稳,自已倒在草地上。

刘x于2022年6月1日9时54分向被申请人报警,被申请人派出机构五泉派出所接警后,前往现场,核实纠纷系土地租赁引起,无殴打事件,告知其协商或诉讼解决。

2022年6月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报警称被殴打,结合6月1日出警核实情况,并向申请人和第三人蒲x全询问,查看现场监控视频,再次核实无殴打事件,向申请人口头告知不予受理,并于2022年6月7日向申请人作出并送达《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以上事实有1.《接处警登记表》复印件两份、2.蒲xx询问笔录复印件两份;3.刘x、蒲x全询问笔录复印件各一份;4.蒲xx、刘x、蒲x全的户籍信息复印件各一份;5.视频资料光盘一张在卷佐证。

本机关认为:

一、在职权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七条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理的法定职权,即被申请人有权对申请人报警事件进行调查与处理。

二、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从申请人主张事实与被申请人的答复来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存在殴打行为。

首先,关于殴打的定义。“殴打”一词出现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但在条文中并没有描述“殴打”的含义,在公安部法制局编辑出版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与实务指南》一书中,对“殴打”作以下解释“殴打他人,是指行为人公然实施的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打人行为。行为方式一般采用拳打脚踢,或者使用棍棒等器具殴打他人。”结合以上认定事实,申请人与蒲x全、刘x等人发生肢体动作系土地纠纷引起,申请人与蒲x全、刘x等人之间争夺皮尺的肢体动作并非为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是相互之间拒绝对方行动的一种客观行为,并未带有人身伤害性质,即非殴打行为导致申请人倒地。

其次,关于申请人主张其倒地系蒲x全推搡导致,形成伤害事实。第一,根据司法实践,推搡不算伤害,只能是肢体相互动作,但当推搡导致伤害后果发生的,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认定为伤害。但申请人并未提供其受到伤害后果的事实证据,且其在询问中称“脑梗”,“脑梗”系一种身体自发病,病因为动脉粥样硬化、血栓、脂肪栓塞、空气栓塞、羊水栓塞、血液粘稠度,并非外在伤害因素导致;第二,根据肢体动作习惯,申请人与蒲x全等人争夺皮尺的行为中必然会存在一定的惯力作用,申请人倒地并不能直接认定系推搡所致,且现场监控视频未显示存在推搡动作。即本案中的肢体动作并非伤害。

故,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报警事件无殴打行为这一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三、在程序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及第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从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提交材料来看,申请人于2022年6月6日报警,被申请人于6月6日向申请人及第三人蒲x全询问调查,并查看现场监控视频,经现场口头告知后,于6月7日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不予受理告知书》,符合《公安机关处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之规定。

综上,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职权正当、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予以维持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于2022年6月7日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杨陵区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5日

附件:本案适用的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2.《公安机关处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