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杨政复决字〔2023〕6号
申请人:耿xx,男,汉族,19xx年3月17日出生,户籍地址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南北街82号,公民身份号码:61040319xx0317xxxx。
被申请人:杨陵区应急管理局,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杨凌示范区杨陵区康乐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4035521875989。
法定代表人:朱xx,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杨陵区应急管理局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不服,于2023年6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并要求被申请人做出答复。
申请人称:
2023年3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寄送了(邮单信息:126982930720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涉及杨凌新世纪广场项目的:1、项目的消防报审文件;2、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3、项目的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4、项目的工程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5、项目的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6、项目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7、项目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根据邮单签收时间显示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1日已经签收,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答复日期早已经结束,但直到复议之日,被申请人对此依旧没有答复。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并要求被申请人重新做出答复。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附件;
2.EMS快递单照片;
3.EMS官网物流信息截图。
被申请人称:
申请人提出的要求依申请公开内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理由是: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商业楼3层3-044号为2017年建设项目,经了解,负责此项目消防审批有关事项的部门为杨凌示范区公安消防支队。自2019年3月机构改革后,消防审批事项职责由消防部门划转至住建部门。因此,申请人申请公开杨凌新世纪广场项目消防审批有关事项,不属于杨陵区应急管理局职责范围。
另外,在收到申请人邮寄资料后,我局曾多次积极与申请人联系,电话无人接听,并于3月14日11时26分打通申请人电话,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不属于应急管理局办理,并告知申请人可联系住建部门予以办理。
6月2日,我局已向耿xx先生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纸质版),并联系其代理律师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邮寄至指定地点(中国邮政EMS:1285687891378),6月4日显示已经签收。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
1.《杨凌新世纪广场主体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2.杨凌示范区住建局、杨凌示范区消防支队、杨凌示范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多图联审”工作的通知》;
3.《杨陵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4.《杨陵区应急管理局、杨陵区住建局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5. 3月14日电话联系申请人记录;
6.《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7. 6月4日申请人代理律师签收《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纸质版)记录。
本机关查明:
2023年3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寄送了(邮单信息:126982930720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涉及杨凌新世纪广场项目的:1、项目的消防报审文件;2、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3、项目的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4、项目的工程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5、项目的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6、项目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7、项目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快递邮单签收时间显示被申请人收发室于2023年3月11日已经签收。2023年3月1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申请资料中提供联系电话去电,未接通。2023年3月14日11时26分,被申请人再次拨打电话,通话7分42秒。
2023年6月2日,申请人向杨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对请求贵单位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并要求被申请人做出答复。2023年6月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答复内容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杨凌新世纪广场项目商业楼3层3-044号为2017年建设项目,负责此项目消防审批有关事项的部门为杨凌示范区公安消防支队。自2019年3月机构改革后,消防审批事项职责由消防部门划转至住建部门。因此,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杨凌新世纪广场项目消防审批有关事项,不属于杨陵区应急管理局职责范围,建议申请人向住建部门提出办理申请。
以上事实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附件;2.EMS快递单照片;3.EMS官网物流信息截图;4.3月14日电话联系申请人记录;5.《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6.6月4日申请人代理律师签收《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纸质版)记录;7.《杨凌新世纪广场主体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8.杨凌示范区住建局、杨凌示范区消防支队、杨凌示范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多图联审”工作的通知》;9.《杨陵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10.《杨陵区应急管理局、杨陵区住建局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在卷佐证。
本机关认为:
经对申请人的事由及申请事项进行判定,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是否存在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违法行为,以及被申请人是否应对申请人的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第一,关于被申请人杨陵区应急管理局是否具备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即被申请人具有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第二,关于申请人的申请行为是否正当、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可采取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或口头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并结合被申请人政府网站公布的《杨陵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规定,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邮寄面单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包含申请人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申请内容、获取信息的方式等信息,该申请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的规定及被申请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
第三,关于被申请人是否存在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违法行为及是否应继续履行职责。从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来看,申请人于2023年3月9日以邮寄方式提交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资料,该资料于2023年3月11日妥投,快递派送单显示“已签收,收发室”,可见被申请人已收到该申请,且被申请人的答复中对该事实已经认可,收到时间以快递签收日2023年3月11日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负有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部门,应在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答复,若需延长期限也应当在取得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并向申请人书面告知的情况下,最多再延长20个工作日。但自被申请人收到申请资料后至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之时,被申请人仅以电话方式对申请人作出了答复,该去电号码虽然与申请人在申请材料中列明联系方式一致,但通话内容无法核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社会公众的监督权与知情权,且考虑到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受理后对申请人作出的书面答复内容涉及政府职权划分这一重要事项,因此被申请人的电话答复并不能视为已经依法履行了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能。
鉴于被申请人已于行政复议审理期间就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了书面答复,并送达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因本案中申请人未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仍构成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这一违法行为。至于被申请人已作出的书面答复的内容,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综上,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依法作出答复或告知,已经构成行政行为违法,但责令继续履行答复职责无任何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确认杨陵区应急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答复职责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杨陵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9日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