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陵 区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杨政复决字〔2024〕2号
申请人:白xx,男,汉族,19xx年x月12日出生,户籍地址:陕西省xx市xx县xx镇xx村x组xx号,公民身份号码:61272519xxxxxxxxxx。
被申请人: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住所地:陕西省杨陵区渭惠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405758811106C。
法定代表人:崔xx,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日作出的杨公(台)行罚决字[2023]2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1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按照普通程序审理,依法征求申请人书面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或变更杨公(台)行罚决字[2023]2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请求消除行政拘留记录,撤销行政拘留处罚或改为罚款;请求组织调解,取得受害人谅解并对受害人进行相应赔偿。
申请人称:
2023年12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杨公(台)行罚决字[2023]2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23年11月30日晚,申请人醉酒后在xx广场的KTV的女厕所内趁受害人如厕之际,使用手机拍摄受害人如厕”,申请人酒后失德,醉酒状态记忆模糊,供述笔录内容失真,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申请人认为,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太重,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应予撤销或变更处罚。
一、背部被刺伤,未及时就医,且在问询笔录中对申请人后背受伤(被受害人用酒瓶扎伤的)之事只字不提,笔录中对申请人醉酒状态只字未提,导致身体现已留疤,有时隐隐作痛。被申请人第一反应不是送去就医,而是带回派出所,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8月6日公安部令第149号)文件,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家属、亲友或者所属单位将其领回看管,必要时,应当送医院醒酒。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派出所将申请人带回派出所后一直戴着手铐。
三、被申请人未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告知申请人家属,侵犯了申请人家属的知情权,违反法律规定。且在办案时不及时通知家属,办案民警与申请人说是老乡关系会照顾申请人,谎称为调解案件,诱导申请人尽快签字画押,使得申请人在未完全看完笔录的前提下,一分钟内完成所有签字和摁印,存在引诱行为。
四、拒绝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签字并提出行政复议后,反遭恐吓和言语侮辱,被申请人剥夺了申请人申请暂缓拘留的权利。《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予以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指印”,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且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的,应当作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按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口头提出的暂缓执行拘留申请,应当记录;对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被处罚人,应当暂缓执行。本案中,被申请人不仅未予记录,也未考虑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是否发生社会危险性,便直接拒绝申请人请求,剥夺了申请人的法定权利。且本案申请人是学生身份,案发时还在上学期间,应该作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申请人在看守所期间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却被无情拒绝。
五、被申请人未保障申请人必要的休息时间。《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询问查证期间应当保证违法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按此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保证申请人必要的休息时间。申请人在派出所期间后背有创伤的情况下,还未保障饮食和休息,导致申请人心理憔悴,影响精神状态。即使是刑事犯罪的嫌疑人都有权利和义务,都要保障饮食和休息,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没有保障到位,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六、申请人虽然是成人,但又是涉世未深的青年,有青春年少的稚幼。第一,违法时身份是在校大学生,社会经验不足,是初犯。应当根据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可以尽力争取宽大处理;第二,违法情节是否轻微,可以从参与时间长短、违法获利多少等方面入手。显然,本案中申请人是初犯,无主观意识违法,违法行为属于酒后失德,且仅有此一次违法记录,从无前科。“法不阿贵,绳不挠曲”。申请人固然违法,但念其年纪较小,也不是十恶不赦的大坏人,稍有前途,不应断送前程,理应减轻处罚。
七、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现对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关于治安案件的调解问题。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的规定,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以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应当本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依法尽量予以调解处理。特别是对因家庭、邻里、同事之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的,如制造噪声、发送信息、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侵犯隐私、偷开机动车等治安案件,公安机关都可以调解处理。同时,为确保调解取得良好效果,调解前应当及时依法做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以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分清责任。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交双方当事人签字。被申请人在执法过程中,仅在诱导申请人录口供和签字按手印时说过帮忙调解,对方愿不愿意调解等情况,申请人一概不知,申请人再知道处理结果时已经被带着拘留体检了。
八、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申请人对此次违法行为,后悔不已,痛心疾首,在此真诚向受伤害的受害者道歉,申请人已认识到错误,保证不会再犯。知错能改善莫大焉,请求法律和各位领导能再给一次机会,不要让这一名大学生之花还未绽放就凋零,亡羊补牢为时不晚。毛泽东同志也曾说过:“有错就改且知错能改的就是好同志一个。”可见,犯错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一错再错、不知悔改、不肯悔改。因此,恳请各位给申请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吧!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所作处罚过重,且遭受以上种种不公待遇,申请人也不追究处罚拘留五天的责任,请求诸位考虑学生身份实际,撤销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予以从轻处罚,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对申请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贵单位依法办理。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
行政处罚决定书(杨公(台)行罚决字[2023]295号)复印件一份
被申请人称:
我局2023年12月1日针对白xx侵犯他人隐私而对其作出的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一、我局依法有权对白xx侵犯他人隐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我局对本辖区范围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有受理、调查取证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理的职权。白xx侵犯他人隐私违法行为的案发地是杨陵区xx广场内,隶属我局管辖,我局有权对白xx的违法行为进行受理、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
二、我局对白xx侵犯他人隐私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白xx侵犯他人隐私一案系冯x2023年11月30日23时许报警至xx派出所。xx派出所值班民警及时处警并对白xx涉嫌侵犯他人隐私进行受理调查。
经查,事实如下:2023年11月30日23时许,在杨陵区xx广场xxKTV 女厕所内,白xx趁李x如厕时,使用自己手机通过厕所隔间缝隙对李x如厕过程及下体私密部位进行拍摄录像,共计拍摄两段视频。
xx派出所经调查取证,收集到违法嫌疑人本人供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证据保全清单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清楚认定以上案件事实。经核实,xx派出所收集到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并与该案具有关联性,对证明该案件事实均有证明力。
三、我局对白xx侵犯他人隐私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适当。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章对治安管理案件处罚程序作出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受的权利。
2023年11月30日冯x报警,我局xx派出所2023年12月1日对白xx涉嫌侵犯他人隐私受理为行政案件,并向冯x送达受案回执。经调查取证,xx派出所收集到违法嫌疑人本人供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证据保全清单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白xx侵犯他人隐私的违法行为。在对白xx作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我局依法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白xx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受的权利。
四、白xx侵犯他人隐私,不属于治安调解范畴。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2006年1月23日公安部公通字(2006)12号印发)“一、关于治安案件的调解问题”中,侵犯隐私类治安案件,可以调解的前提是“特别是对因家庭、邻里、同事之间纠纷引起的违法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的”。白xx侵犯他人隐私,不是因民间纠纷引发,亦不属于家庭、邻里、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不符合治安调解的前置条件,不属于治安调解的范畴。
综上所述,我局2023年12月1日对白xx侵犯他人隐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
1.案情说明表复印件一份;
2.行政处罚决定书(杨公(台)行罚决字[2023]295号)复印件一份;
3.公安行政案件审批表(行政处罚表格式)复印件一份;
4.收缴物品清单复印件一份;
5.受案登记表复印件一份;
6.受案回执复印件一份;
7.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复印件一份(2023年12月1日/白同庆);
8.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复印件一份(2023年12月1日/李吻);
9.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复印件一份(2023年12月1日/冯刚);
10.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2023年12月1日/白xx);
11.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2023年12月1日/李x);
12.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2023年12月1日/冯x);
13.辩认笔录复印件一份(2023年12月1日/李x
15.视频监控光盘两张;
16.证据保全清单复印件一份;
17.证据保全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18.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复印件一份;
19.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复印件一份;
20.被拘留人家属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21.送达回执;
22.常住人口信息复印件三份;
23.杨陵xx医院体格检查表复印件一份。
本机关查明:
2023年11月30日23时许,冯x报警称李x在杨陵区xx广场xxKTV女厕所如厕时被一名男子用手机偷拍私处。2023年11月30日23时30分,被申请人下辖xx派出所接警后,到达杨陵区xx广场xxKTV厕所,在核实现场人员身份后,口头传唤白xx至xx派出所,其女朋友陪同至派出所。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日受理该行政案件,并向冯x送达受案回执。
2023年12月1日0时22分,李x派出所对李x进行询问,李x表示2023年11月30日23时左右,在xxKTV唱歌上厕所时,发现有人偷拍,在追到男厕所后,对方表现出喝多的样子,拒绝回答,李x告知其男朋友冯x后,在质问无果的情况下,冯x随后报警。李x经辨认,确认白xx为侵犯其隐私的男子。
2023年12月1日1时,xx派出所对冯x进行询问,冯x表示2023年11月30日,他和李x及几个朋友在xx广场xxKTV唱歌,23时左右,李x去上厕所,过了几分钟后,李x进门说上厕所被偷拍,便和李x来到厕所,在李x的指认下,质问对方偷拍的原因,并让其打开手机,但对方拒绝,随后便报警。
2023年12月1日11时49分至13时29分,被申请人在办案中心对白xx询问,白xx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不愿通知家属关于传唤的事由及处所,称2023年11月30日下午6点多,和女朋友及几个同学在杨凌xx饭店吃饭,之后相约去xx广场KTV唱歌,唱歌时又一起喝了些啤酒,到晚上11时左右去上厕所,未注意男厕所还是女厕所,在听见高跟鞋声音和女生小便声音后,意识到走错厕所了,但当时就一时糊涂,为了寻求精神上的刺激和快感,想偷看或者偷拍隔壁女生上厕所的画面和女生的下体私处部位,接着就取出手机打开录像模式,从厕所隔间中间的挡板下面距离地面有大约十厘米的空隙对着隔壁女生上厕所的画面和隔壁女生的下体私处部位进行录像,先后录了两段视频,拍到了女生脱下裤子裸露出下体私处和臀部蹲着小便的画面,在录第二段视频时,隔壁女生发现在偷拍,开始大喊大叫,他便从女厕所出来躲进男厕所,那女生将他堵在男厕所里,还叫来一个男的,之后对方报警。
经xx派出所调取xx广场xxKTV过道视频和查看白xx手机相册,白xx自行进入xx广场xxKTV女厕所,随后被李x追赶至男厕所,直至民警到达。白xx手机相册已删除文件夹中留有2023年11月30日偷拍女生上厕所视频两段,白xx同时指认该视频。
2023年12月1日,xx派出所告知白xx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受的权利,白xx要求派出所调解此案,但因受害人李x不愿谅解且此案不适用调解,白xx拒绝在告知笔录上签字。被申请人当日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杨公(台)行罚决字[2023]295号),认定2023年11月23日23时许,在杨陵区xx广场xxKTV女厕所内,违法行为人白xx趁李x如厕之际,使用手机通过厕所隔间缝隙对李x如厕过程及下体私处部位进行拍摄录像,共计拍摄视频两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决定对白xx处以行政拘留5日,当日向白xx宣告,白xx拒绝签字。2023年12月1日,被申请人将白xx送往杨陵区拘留所执行拘留5日(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6日),并通知白xx家属拘留事由、拘留地点和时间。
以上事实有1.案情说明表复印件一份;2.行政处罚决定书(杨公(台)行罚决字[2023]295号)复印件一份;3.公安行政案件审批表(行政处罚表格式)复印件一份;4.收缴物品清单复印件一份;5.受案登记表复印件一份;6.受案回执复印件一份;7.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复印件一份(2023年12月1日/白xx);8.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复印件一份(2023年12月1日/李x);9.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复印件一份(2023年12月1日/冯x);10.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2023年12月1日/白xx);11.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2023年12月1日/李x);12.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2023年12月1日/冯x);13.辨认笔录复印件一份(2023年12月1日/李x);1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复印件一份;15.视频监控光盘两张;16.证据保全清单复印件一份;17.证据保全决定书复印件一份;18.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复印件一份;19.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复印件一份;20.被拘留人家属通知书复印件一份;21.送达回执;22.常住人口信息复印件三份;23.杨陵康复医院体格检查表复印件一份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机关认为:
一、在职权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即被申请人有权就白xx在杨陵区xx广场内偷拍他人隐私事件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罚。
二、在事实认定方面。从申请人、受害人李x与证人冯x的询问笔录、涉案录像视频(xxKTV过道视频和白xx手机相册视频)等证据来看,被申请人认定白xx在杨陵区xx广场内偷拍他人隐私事实清楚。
关于申请人提到醉酒状态记忆模糊,笔录内容失真,且笔录未记载醉酒状态和受伤状态,存在引诱。申请人在进入办案中心接受询问时,经人身检查和信息采集,均未显示饮酒及醉酒,该人身检查和信息采集结果已经申请人确认。申请人作为在读硕士生,应明确知晓在公安机关询问时所作的陈述、签名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其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字摁手印,手写“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一样”,即已经确认笔录内容,不存在引诱及失真的情况,且申请人询问回答内容与涉案录像视频、受害人李吻、证人冯刚的询问笔录记载一致,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三、在法律适用方面。因申请人偷拍他人隐私,事实清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之规定,对申请人处五日行政拘留,法律适用正确。
四、在程序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本案自2023年11月30日冯刚报警,2023年12月1日被申请人予以立案,经对申请人、受害人、证人调查询问,2023年12月1日向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并记录在卷,同日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送达申请人。
关于申请人提到身体有伤未及时得到救治,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的杨陵康复医院体格检查表,未显示被申请人存在身体受伤的情况,本机关对此不予认定;关于申请人提到在醉酒状态下被戴手铐,根据xx广场xxKTV过道视及到案过程执法记录仪视频内容,未显示出申请人在违法行为过程中为醉酒状态及丧失意识,反而在被申请人出警后表现为意识不清,被申请人作为人民警察,有权根据现场状况采取使用警械的强制措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关于使用警械的规定;关于申请人提到未及时告知家属传唤原因及处所而侵犯知情权,因询问笔录中记载申请人拒绝提供家属联系方式,因此被申请人无法告知家属传唤原因及处所,不构成违法;关于申请人提到被申请人未记录及未考虑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因申请人拒绝在告知笔录及处罚决定上签字,且拒绝提供家属联系方式,申请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故本机关对申请人的这一主张不予认定;关于申请人提到未保障休息和饮食,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询问查证期间应当保证违法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本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日11时49分至13时29分被带往办案中心询问,询问笔录未记录饮食和休息,被申请人记录不全,本机关对此予以认定;关于申请人提到被申请人未组织其与受害人调解,根据《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2006年1月23日公安部公通字(2006)12号印发)“一、关于治安案件的调解问题中,侵犯隐私类治安案件,可以调解的前提是“特别是对因家庭、邻里、同事之间纠纷引起的违法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的”。申请人侵犯他人隐私,不是因民间纠纷引发,亦不属于家庭、邻里、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不符合治安调解的前置条件,不属于治安调解的范畴,故本机关对申请人的这一主张不予认定。
故,被申请人在作出杨公(台)行罚决字 [2023]2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过程中虽存在询问笔录记载不全,但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未对申请人产生影响,不妨碍被申请人依据相关证据认定申请人构成违法及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笔录记载不全,仅构成程序瑕疵,不构成程序违法。
至于申请人申请本机关组织申请人与受害人调解,取得受害人谅解并对受害人进行相应补偿,该事项属于民事范畴,非本行政复议审查内容,本机关不予处理。
综上,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职权正当、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维持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作出的杨公(台)行罚决字 [2023]2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杨陵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2日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