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杨政复决字〔2025〕5号
申请人:申xx,男,汉族,19xx年4月18日出生,户籍地址: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xx组153号,现住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xx街道xx小区x号楼x单元xx室,公民身份号码:61040319xxxxxxxxxx。
被申请人: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住所地:陕西省杨陵区渭惠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405758811106C。
法定代表人:崔建斌,该局局长。
第三人:陈xx,男,汉族,19xx年1月14日出生,户籍地址: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199号,现住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xx街道xx小区2期xx号楼x单元xx室,公民身份号码:61040319xxxxxxxxx。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28日作出的杨公(台)行罚决字〔2025〕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5年3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按照普通程序审理,依法征求申请人书面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杨公(台)行罚决字〔2025〕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依法调查本案,并依法加重对违法行为人陈xx的行政处罚,依法对结伙殴打申请人的另外四名违法行为人(两女两男)进行行政处罚。
申请人称:
1.原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事实错误。原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2025年1月31日23时许,申xx通过电话向xx小区物业公司经理陈xx反映小区有人养大狗使其受到惊吓一事,陈xx满口答应说你来我当面给你解决,并未任何发生争执。后双方电话中约好前往xx小区2期当面解决,当申xx步行至xx小区2期南侧中国石化加油站入口附近时,陈xx打电话问在哪,我说了位置后陈xx及其家人开车赶到,双方见面后车上和陈xx先下了四个人围过来就对我辱骂并对我群殴,陈xx等人多次拉扯申xx不许走并用拳头击打申xx面头胸部脚踢,导致申xx受伤,以上事实有陈xx本人陈述、申xx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诊断证明书、现场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
实际情况是,2025年1月31日23时许,因申请人回小区被大狗惊吓,遂拨打xx小区物业公司经理陈xx电话反映,陈xx以当面解决为由并说你来xx小区2期我给你处理,当时想大过年的,且和陈xx此前也认识,遂按照陈xx要求前去。到加油站附近陈xx打电话问我在哪我说了位置没想到其态度恶劣,辱骂申请人及已过世的母亲,申请人感觉事情有点不对,遂拨打110报警说自己人身受到威胁,要求处理。当申请人步行至xx小区2期南侧中国石化加油站入口附近时,陈xx开车过来从一辆车上下来陈xx一行四人(两男两女),一见面陈xx一行四人就对申请人进行辱骂攻击,四人共同将申请人殴打后退至加油站绿化带无法后退时又把申请人拉到原地殴打,并打倒地后又持续殴打,期间,另一名男性狠踢申请人腰部,两名女性配合陈xx及另一名男性,抓伤申请人鼻子,共同撕扯控制申请人以便陈顺科及另一名男性殴打,最终造成申请人脑震荡、头面部、胸壁、右侧腰低部软组织挫伤损害后果(有诊断证明为证)在这过程中又有一名男性加入并实施殴打。
按照原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是陈xx多次拉扯申xx并用拳头击打申xx面部,导致申xx受伤,试想,申请人47岁,陈xx54岁,陈xx能否独自1人打倒申请人,且击打申xx头部1处便造成申请人脑震荡、头面部、胸壁、右侧腰低部等多处软组织挫伤损害后果;陈xx是武林高手也不至于有如此击打能力吧?同时,决定书认定另外三人为陈xx家人,家长与别人冲突,陈xx家人能高风亮节吗?经查看监控视频,很明显是两男两女四人共同实施殴打申请人违法行为,积极追求伤害申请人结果。且长时间持续殴打辱骂,被打到后不准起来不准叫救援,并说早都看你不顺眼了,弄的就是你弄死你,你就死到这.申请人倒地意识不清才住手,甚至申请人清醒后打110报警,等出警期间,陈xx一再叫嚣给警察打电话说我带人把申卫辉打了你们来不来,不来我走了而后五人驾车逃离现场.这种弃受伤申请人于不顾。事后申请人住院期间也不管不问,拒绝支付任何费用,并且一再叫嚣把申请人要打美,要打的坐轮椅,态度嚣张至极,恶劣至极视公安机关如无物。
2.原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有较严重后果的;(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反观原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仅对陈xx处以5日拘留及200元罚款,属于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对陈xx事前谋划、教唆其他四人结伙殴打情节不予考虑,对事中五人共同殴打积极追求伤害申请人事实视而不见,不许叫救援,对打倒意识昏迷后弃之不顾任由申请人自生自灭对生命漠视冷血不重视,对事后一再嚣张威胁要打美打到申请人坐轮椅再次报复伤害社会危害性的装瞎,对申请人伤势较重(脑震荡、头面部、胸壁、右侧腰低部软组织挫伤损害后果)选择性失明,慑于陈xx原xx村村长、现物业经理的地位,以及国有企业杨陵区物业公司施压,仅轻飘飘对陈xx处以5日拘留及200元罚款。根本不考虑案件真实情况,不考虑结伙殴打事实,不考虑从重处罚事实,不考虑陈xx五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行政处罚决定明显违法。同样的案件,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因申xx案,还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以拘留10日,罚款500行政处罚后又强制刑事拘留14天并提起公诉。官官相互如此!漠视法律如此!
二是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全面调查违法行为,充分保护被侵害人权益。第一百零一条:为了查明案情,办案人民警察可以让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场所或者违法嫌疑人进行辨认。
反观本案,在没有进行全面调查和辨认情况下,事发当夜110出警民警仅做了现场记录,给申请人拍了照就一走了之。春节假期后才开始做笔录,给陈xx五人串供、托关系留下巨大空间。在节后办案过程中,违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和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不全面调查,不让申请人对违法嫌疑人进行辨认,就匆匆认定其余四人为陈xx家人,作为本案证人,并对其所谓家人证言予以采信。
依据陈xx供职杨陵区物业管理公司向北京字节跳动公司函证实,当夜陈xx一行共有五人,其中一人中途下车参与施暴,下车四人分别为陈xx、陈xx侄子,两名女性陈xx妻子、侄媳。申请人从来未见过陈xx侄子及两名女性陈xx妻子、侄媳,只是事后听说是陈xx亲属,被申请人便想当然采信陈xx陈述,统一认定为陈xx家人(是否在一个户口本上?),并对陈xx家人所谓证言予以采信,对申请人的陈述的客观事实和伤情视而不见。
申请人强烈要求对案件进行重新全面调查,对共同殴打自己其余三人依法进行辨认,对另一名男性进行调查取证,切实还原案件真实情况。
综上,被申请人原行政处罚决定罔顾事实,不依法进行全面调查、辨认,违法决定对陈顺科从轻处罚,对其余四人不进行处罚,对所谓家人证据进行采信,为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切实保障xx小区和谐康宁居住环境,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之规定,向贵单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依法审理,支持申请人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
1.杨凌示范区医院急诊病历复印件一份
2.杨公(台)行罚决字〔2025〕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3.杨陵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北京字节跳动公司的函复印件一份
4.申请人与陈xx通话录音文字整理复印件一份
被申请人称:
申xx因不服我局2025年2月28日作出的杨公(台)行罚决字[2025]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处罚,向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现作出复议答复如下:
我局2025年2月28日针对陈xx殴打申xx的违法行为而对陈xx作出的行政拘留5日并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一、我局依法有权对陈xx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我局对辖区范围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有受理、调查取证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理的法定职权。陈xx殴打申xx的违法行为发生地是杨陵区xx小区2期南侧中国石化加油站入口附近,隶属我局管辖,我局有权对陈xx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
二、我局对陈xx殴打他人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申xx被殴打一案系申xx2025年1月31日拨打110报警,李台派出所值班民警及时处警并对申xx被殴打案立为行政案件进行调查。
李台派出所经调查取证,收集违法嫌疑人陈xx本人供述、申xx本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辞证据,还收集到案发现场中国石化加油站监控视频一份(已刻录为光盘附卷),还收集到申xx受伤照片及其诊断证明书。上述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清楚认定的案件事实是:2025年1月31日23时许,申xx通过电话向xx小区物业公司经理陈xx反映小区有人养狗使其受到惊吓一事,二人在电话中发生争执,后双方电话中约好前往邰北小区2期当面理论,当申xx步行至xx小区2期南侧中国石化加油站入口附近时,遇到前来的陈xx及其家人,双方见面后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陈xx多次拉扯申xx并用拳头击打申卫辉面部,导致申xx受伤。
经核实,李台派出所收集到的上述证据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并与该案具有关联性,对证明该案件事实均有证明力。
三、我局对陈xx殴打他人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适当。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章对治安管理案件处罚程序作出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应当及时受理登记,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及时立案调查。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025年1月31日申卫辉拨打110报警,我局李台派出所当日处完毕后对申xx被殴打案立为行政案件进行调查。经调查取证,李台派出所收集到违法嫌疑人本人供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诊断证明书复印件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陈顺科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在对陈xx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我局依法告知违反治安管理嫌疑人陈xx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2025年2月28日,我局依法对陈xx处以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行政处罚后,于当日将陈xx送杨陵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申卫辉询问笔录中提到陈xx、陈xx的媳妇、儿子、儿媳妇共四人到场一起动手打他,行政复议申请书中也提到陈xx一行四人(两男两女)共同将申请人殴打,案发当日陈xx一方实际到场人员有陈xx、其媳妇刘xx、其儿子陈x博、其侄子陈x飞、其侄媳妇郭x五人。现场除了双方当事人六人之外,还有案外人马xx全程在场。
公安机关依法对申xx、陈xx、刘xx、陈x博、陈x飞、郭x、马xx全部在场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并通过查看从中国石化加油站调取的案发时段监控视频,结合申xx受伤照片、诊断证明书等证据,排除刘xx、陈x博、陈x飞、郭x五人殴打申xx的违法嫌疑,而陈xx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我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陈xx行政拘留5日并处200元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适当。
综上所述,我局2025年2月28日对陈xx殴打他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
1.案情说明表复印件一份
2.杨公(台)行罚决字〔2025〕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3.公安行政案件审批表(行政处罚表格式)复印件一份
4.公安行政案件审批表(传唤)复印件一份
5.公安行政案件审批表(调取证据)复印件一份
6.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复印件一份
7.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复印件一份
8.传唤证复印件一份(2025年2月17日/陈xx)
9.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复印件一份(2025年2月17日/陈xx)
10.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复印件一份(2025年2月5日/申xx)
11.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复印件一份(2025年2月24日/刘xx)
12.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复印件一份(2025年2月21日/郭x)
13.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复印件一份(2025年2月19日/陈x飞)
14.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复印件一份(2025年2月17日/陈x博)
15.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复印件一份(2025年2月20日/马xx)
16.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2025年2月17日/陈xx)
17.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2025年2月5日/申xx)
18.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2025年2月24日/刘xx)
19.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2025年2月19日/陈x飞)
20.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2025年2月21日/郭x)
21.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2025年2月17日/陈x博)
22.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2025年2月20日/马xx)
2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复印件一份
24.通话记录复印件一份
25.杨凌示范区医院诊断证明书复印件一份
26.调取证据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27.调取证据清单复印件一份
28.中国石化加油站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29.执法现场记录仪视频光盘一张
30.申卫辉受伤照片两张
31.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复印件一份(2025年2月28日/陈顺科)
32.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复印件一份
33.被拘留人家属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34.送达回执复印件一份(2025年2月27日/申xx)
35.送达回执复印件一份(2025年3月2日/申xx)
36.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一张
37.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七份
本机关查明:
2025年1月31日23时许,申请人申xx通过电话向第三人陈xx反映小区内有人养狗被惊吓一事,两人在电话中发生争执,并约好前往xx小区2期当面理论,随后申请人申xx与第三人陈xx及其家人在xx小区2期南侧中国石化加油站入口见面后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第三人陈xx多次拉扯申请人申xx,并用拳头击打申请人申xx面部,造成申请人申xx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头皮挫伤、面部挫伤等。
2025年1月31日23时51分左右,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申xx报警称“在xx小区2期南侧中石化加油站入口被陈xx殴打”,值班民警接警后立即到达现场。在了解现场情况后,于2025年2月1日立案。2025年2月28日12时,被申请人结合对双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并在调取现场监控视频后,认定第三人陈xx殴打申请人申xx属实,第三人陈xx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告知第三人陈xx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人陈xx当场表示没有什么陈述和申辩的。2025年2月28日14时,被申请人作出杨公(台)行罚决字〔2025〕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第三人陈xx处以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第三人陈顺科当场签收。同日,第三人陈顺科被送往杨陵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并缴纳罚款200元。2025年3月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申xx送达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以上事实有1.案情说明表复印件一份;2.杨公(台)行罚决字〔2025〕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3.公安行政案件审批表(行政处罚表格式)复印件一份;4.公安行政案件审批表(传唤)复印件一份;5.公安行政案件审批表(调取证据)复印件一份;6.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复印件一份;7.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复印件一份;8.传唤证复印件一份(2025年2月17日/陈xx);9.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复印件一份(2025年2月17日/陈xx);10.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复印件一份(2025年2月5日/申xx);11.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复印件一份(2025年2月24日/刘xx);12.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复印件一份(2025年2月21日/郭x);13.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复印件一份(2025年2月19日/陈x飞);14.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复印件一份(2025年2月17日/陈x博);15.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复印件一份(2025年2月20日/马xx);16.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2025年2月17日/陈xx);17.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2025年2月5日/申xx);18.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2025年2月24日/刘xx);19.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2025年2月19日/陈x飞);20.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2025年2月21日/郭x);21.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2025年2月17日/陈x博);22.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2025年2月20日/马xx);2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复印件一份;24.通话记录复印件一份;25.杨凌示范区医院诊断证明书复印件一份;26.调取证据通知书复印件一份;27.调取证据清单复印件一份;28.中国石化加油站监控视频光盘一张;29.执法现场记录仪视频光盘一张;30.申卫辉受伤照片两张;31.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复印件一份(2025年2月28日/陈xx);32.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复印件一份;33.被拘留人家属通知书复印件一份;34.送达回执复印件一份(2025年2月27日/申xx);35.送达回执复印件一份(2025年3月2日/申xx);36.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一张;37.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七份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机关认为:
一、在职权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即被申请人有权就第三人陈xx涉嫌殴打申请人申xx事件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罚。
二、在事实认定方面。从申请人申xx、第三人陈xx、其他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及被申请人调取的现场监控视频来看,申请人申xx与第三人陈xx及其家人在xx小区2期南侧中国石化加油站入口发生争吵,第三人陈顺科多次拉扯申请人申卫辉,并用拳头击打申请人申xx面部,导致申请人申xx受伤。申请人申xx被第三人陈xx殴打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虽然申请人申xx提及被多人殴打,但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现场监控视频记录内容不一致,本机关不予认定。
三、在法律适用和量罚方面。申请人申xx被第三人陈xx殴打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考虑到申请人申xx与第三人陈xx之间的冲突系民间矛盾引起,双方对此均有过错,且结合第三人陈xx的违法行为情节及危害后果,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第三人陈顺科处以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适用法律正确,量罚合理。
四、在程序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本案中,申请人申xx于2025年1月31日报案,被申请人接警后于次日立案,经对双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调查询问,并调取监控视频,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28日向第三人陈顺科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其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人陈xx当场表示没有什么陈述和申辩的。被申请人随后于当日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送达第三人陈xx,并于2025年3月2日送达申请人申xx。即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综上,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职权正当、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作出的杨公(台)行罚决字〔2025〕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杨陵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2日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九十一条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