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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陵区人 民 政 府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杨 陵 区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杨政复决字〔2025〕7号


申请人:金x,男,汉族,19xx年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xx县xx乡xx村金庄05-050,公民身份号码:41282319950228xxxx。

被申请人:杨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五胡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龙,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杨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处理行为不服在行政复议网络平台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经依法审查予以受理,现以普通程序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

申请人称:

我是申请人金x,之前我在12315举报杨陵聚璟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所售卖的鸡饲料,给鸡食用后陆陆续续死亡,我分析原因,发现饲料生产厂家,经查询得知异地就医,也无相关的合法资质,比如饲料生产许可证,属于假冒伪劣饲料。

产品质量问题属于农业农村局,但该情况,属于商家售卖我不合格产品,以次充好欺诈行为,应当隶属于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范围,被申请人盲目的断章取义,未认真审查案件欺诈行为,属于未依法履行职责,因商家售卖不合格产品对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也影响申请人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亦未得到保障,对申请人产生的严重性的危害。

综上,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人为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被申请人错误的行政行为不予立案决定,应当予以撤销并责令重新立案调查,以弥补申请人的财产损失,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诉求。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

1.全国12315平台举报小程序截图

2.小鸡照片

3.快递包装袋照片

4.网络购物交易订单截图

5.微信支付记录

被申请人称:

一、投诉举报处理具体情况。

我局2025年4月29日收到申请人金x关于“杨凌聚璟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饲料给鸡吃了,使用几天后出现陆陆续续死亡情况,经查询厂家名称无饲料许可证,存在以次充好欺诈养殖户情况的问题。

无饲料许可证且存在以次充好质量问题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2025年5月7日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12315平台回复:经审查,您所反映的问题不属我局监管范围内,不予受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本行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不予受理。

二、对申请人所申请事项和理由的答复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行为。

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5年4月29日收到投举报后,经执法人员核查举报内容,举报人举报商家的饲料无饲料许可证,存在以次充好欺诈养殖户情况的问题。该举报内容主要为饲料问题,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因此举报人所反映的问题不属我局监管范围内。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规定以及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5年4月29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后,于2025年5月7日在12315平台回复不予受理决定。

综上所述,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上述投诉举报办理过程中,事实认定清楚、法律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恳请杨陵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

1.陕西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

2.反馈信息截图

本机关查明:

2025年3月22日,申请人在网络购物平台购买了由杨凌聚璟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小鸡小鸭小鹅饲料(促进生长发育),购买数量为5斤。2025年4月29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提出举报,举报内容为收到的饲料在使用几天后,小鸡陆陆续续死亡,查询到杨凌聚璟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无饲料许可证,存在以次充好欺诈养殖户情况,请求处罚商家违法行为并电话告知办理结果。2025年5月7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答复,答复内容为“不予立案,不立案原因:经审查,您所反映的问题不属于我局监管范围内,不予受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不予受理”。

以上事实有1.全国12315平台举报小程序截图;2.小鸡照片;3.快递包装袋照片;4.网络购物交易订单截图;5.微信支付记录;6.陕西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7.反馈信息截图等在卷佐证。

本机关认为:

第一,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因此,申请人提出关于饲料经营和质量问题的举报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监管范围,被申请人对此不予立案符合法律规定。

但,基于申请人所提出的事项属于举报而非投诉,被申请人在告知不予立案原因时,错误引用《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关于投诉事项不属于职责范围而不予受理的规定,违背了行政行为的准确性要求。

第二,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9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事项后,于2025年5月7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回应,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综上,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不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虽该不予立案行为所引用的法律依据错误,但鉴于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事项依法确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范围,被申请人对此作出不予立案的这一实体处理结论正确,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行为已无实际意义。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杨陵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5月7日针对申请人金壮提出的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杨陵区人民政府

2025年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