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 名称 |
再生育审批 |
办理 依据 |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申报 条件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或者因伤致残,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前双方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的;(三)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四)夫妻未生育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
办理 材料 |
(一)夫妻双方及子女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二)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或者收养情况证明;(三)病残儿鉴定、子女伤残证明、人民法院判决书、离婚协议等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
办理 地点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办理 流程 |
计划再生育的夫妇→在村计生专干处领取再生育审批表→到区妇幼计生服务中心进行孕前优生检查→将再生育审批表、孕检表和办理资料交镇办计生办→镇办计生办审核以后以文件形式报区卫计局→区卫计局以文件形式将审批结果下发各镇办。 |
办理 时间 |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以及有关材料报送区卫计局;区卫计局应当自接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查意见以及有关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
联系人 |
耿卫霞 |
联系方式 |
电话:870145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