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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杨陵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6-03-19 08:53

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杨陵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国有企业:

《杨陵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18日

杨陵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区级储备粮管理,保证区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区级储备粮宏观调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陕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储备粮,是指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区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区内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区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区级储备粮粮权属于区人民政府。

未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区级储备粮。各镇街、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区级储备粮的管理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区级储备粮管理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区级储备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区发改局(粮食局)、区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杨凌示范区分行(以下简称农发行示范区分行)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储备管理相关的工作。建立区级储备粮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储备粮管理有关具体事宜。

区发改局(粮食局)负责拟定全区储备粮规划和计划总量;负责区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会同区财政局负责拟订区级储备粮规模总量、品种、总体布局和动用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区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轮换、保管等费用补贴,依据相关政策和区发改局(粮食局)提出的补贴资金申请及时足额拨付,并对区级储备粮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农发行示范区分行负责按照国家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区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区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七条 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负责区级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轮换、动用等具体业务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并对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财务执行情况负责,对区级储备粮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的安全使用负责;定期统计、分析区级储备粮储存管理情况,定期将有关情况报送区发改局(粮食局)、区财政局和农发行示范区分行。

第八条  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剥离商业性经营业务,实行储备和商业性经营分开;建立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消防安全责任,对承储粮食数量、质量负责,确保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降低成本、节约费用;实施粮食安全风险事项报告制度,确保政府粮食储备安全。

区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动用等应当进行全过程记录,确保可查询、可追溯。

第九条 鼓励承储企业推进信息化建设,运用信息化管理,提高粮食储备信息收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发布等技术水平。

鼓励和支持承储企业建立健全节粮减损制度体系,开展节粮减损提升行动,应用绿色仓储技术,提高储备粮质量,保障储备粮安全。

第二章 区级储备粮计划

第十条 区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储存计划,由区发改局(粮食局)会同区财政局、农发行示范区分行共同下达,由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区级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区级储备粮的轮换任务,并将轮换具体执行情况报区发改局(粮食局)和区财政局备案并抄送农发行示范区分行。

第十二条 区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主要通过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按照区发改局(粮食局)、区财政局、农发行示范区分行联合制定印发的《杨陵区区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区级储备粮收储

第十四条 区级储备粮应当储存在符合国家和本区规定储存条件的企业内。

区级储备粮由政府储备直属企业承储,或通过委托代储等方式由其他企业承储,原则上不允许租仓储存。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计划确定的品种、数量与质量储存区级储备粮。区级储备粮应保持充足的实物库存量,以小麦及其成品粮为主,原则上不得低于储备规模的百分之七十,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六条 区级储备粮应当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区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储存区级储备粮的仓房应当悬挂区级储备粮专牌,仓内分垛储存的,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专用垛卡。

区级成品储备粮采取仓内包装储存,应当做到码垛整齐,垛型统一,数字准确,包装完整,规格统一。

区级成品储备粮达不到专仓存放的,应当在仓内设置专区存放,明确存放区域和标识,不得在同一专区混合存放不同性质的成品粮油。

第十七条 区级储备粮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储粮化学药剂。

第十八条 区级储备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建立区级储备粮质量检验检测档案。

委托具有资质的粮油质量检测中心负责区级储备粮质量和品质的检验检测工作。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区级储备粮防火、防洪、防盗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区级储备粮储存安全和生产安全。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除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相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动用和轮换区级储备粮,不得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和仓号,不得人为造成区级储备粮的品质下降;

(二)不得利用区级储备粮及其贷款资金从事与区级储备粮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不得以区级储备粮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三)对区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或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区发改局(粮食局)。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因改革重组、重大事项变更,或者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的,其储存的区级储备粮由区发改局(粮食局)会同区财政局、农发行示范区分行提出调整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进行调整并组织实施。

第四章 区级储备粮动用

第二十二条 区发改局(粮食局)应当制定完善粮食应急预案,加强粮食市场监测,会同区财政局、农发行示范区分行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建议,拟定动用区级储备粮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储存库点、使用安排、运输保障和结算办法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出动用区级储备粮意见:

(一)全区或者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的;

(三)区人民政府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区发改局(粮食局)根据批准的区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并负责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区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决定动用区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区级储备粮动用命令及相关实施规定。

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严格执行区级储备粮动用命令,落实运输车辆、物资、人力等,并承担运输任务,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动用方案有关规定进行结算。

第五章 财务与信贷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区级储备粮补贴标准在合理范围内的增长机制。

区级储备粮贷款利息、轮换、保管、质量检验检测费用列入区级财政预算。

区级储备粮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实行年度定额包干,由区发改局(粮食局)、财政局根据省储备粮费用标准核定。

区级储备粮利费补贴,由区发改局(粮食局)会同区财政局按照区级储备粮实际储备数量和补贴标准分季度通过农发行示范区分行补贴专户及时足额拨付承储企业。

区级储备粮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由区发改局(粮食局)按季度拨付给承储企业,承储企业与农发行示范区分行进行结算。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区级储备粮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承储企业应当在农发行示范区分行开立账户,并接受农发行示范区分行的信贷监管。

第二十八条 区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发改局(粮食局)核定。入库成本由收购价格和入库的有关费用构成。入库成本一经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规定,按时报送区级储备粮统计报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区发改局(粮食局)、区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区储备粮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和管理状况;

(二)了解区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区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农发行示范区分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储备粮信贷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区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对各级农发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保证政策性信贷资金安全。

第七章 处 罚

第三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机关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下达区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及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将区级储备粮计划下达给不具备区级储备粮承储条件的企业,或者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不及时取消的;

(三)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三十三条 区发改局(粮食局)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完善承储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体系,按照不同的信用状况对承储企业实行分级分类和差异化监管,将承储企业的信用记录、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一)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区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和调整等计划及动用命令,情节严重的;

(二)在区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发现区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存在问题不及时纠正,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按照规定报告情节严重的;

(三)擅自动用区级储备粮的,或者因管理不善影响应急指令执行,以区级储备粮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情节严重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区级储备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0年7月6日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杨陵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杨政办发〔2020〕2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区发改局(粮食局)、区财政局、农发行示范区分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