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通知公告 / 正文

杨凌示范区关于禁止非法猎捕贩卖野生鸟类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野生鸟类资源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严厉打击非法猎捕、交易、饲养野生鸟类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杨凌示范区全域禁止非法猎捕、交易、饲养野生鸟类通告如下:

一、禁止使用毒药、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等工具和国家禁止的其他工具猎捕野生鸟类,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捣毁巢穴、网捕等方法猎捕野生鸟类。

二、禁止非法出售、购买、利用国家、省重点保护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鸟类及其制品。

三、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鸟类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及野生鸟类制品发布广告。

四、禁止杀害、食用野生鸟类。

五、禁止网络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交易、消费场所,以及运输、仓储、快递或者商品交易等经营者,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及利用野生鸟类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的条件、场所或者其他服务。

六、禁止违法运输、携带、寄递野生鸟类及其制品。邮政、快递等企业对托运、携带、交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查验其相关证件、文件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承运、寄递。

七、禁止破坏野生鸟类的生息繁衍场所和生存条件。在春秋两季候鸟迁徙的关键时节,严禁任何干扰候鸟栖息、繁衍及迁徙活动的行为。

八、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的野生鸟类,应当及时联系杨凌示范区自然资源局进行野生动物救助。

九、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鸟类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十、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主动上交已持有的野生鸟类及其制品的,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对因伤残、病弱等特殊原因无法自行送达的持有人,可拨打杨凌示范区自然资源局电话联系工作人员上门收取。

十一、鼓励广大群众对非法猎捕、杀害、交易、饲养、食用野生鸟类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对经查实有效的,将给予奖励,并严格保护举报人个人信息。

十二、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杀害、交易、饲养、食用野生鸟类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

公安局:110

自然资源局:029-87033163

市场监管局:029-87031256

杨凌示范区自然资源局

杨凌示范区公安局

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

202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