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空间管控的意见》(水保〔2024〕4号)精神,按照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关于加快推进水土保持重点区域划定落地工作的通知》(水保监督函〔2024〕2号)要求,进一步强化农林开发等生产建设活动水土流失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划定杨陵区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界定
本公告所称禁止开垦陡坡地,是指禁止开垦法律法规规定的坡度在二十五度以上且位于耕地保护红线以外的土地。
二、禁止开垦陡坡地划定范围及面积
全区划定禁止开垦陡坡地总面积70.41公顷,涉及3个镇(街道),具体涉镇(街道)及面积如下:
五泉镇48.65公顷、杨陵街道16.36公顷、大寨街道5.40公顷。
三、管控要求
(一)在本次划定的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内,禁止开垦种植农作物。
(二)在划定范围内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四、法律责任
违反本公告规定,在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内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杨陵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