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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杨陵区本级行政检查主体清单的通告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6-04-17 15:20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陕西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陕政办发〔2025〕10号)要求,结合杨陵区实际,经区政府研究审定,现将杨陵区本级行政执法检查主体清单通告如下:

一、杨陵区本级行政检查主体

1.杨陵区档案局

2.杨陵区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

3.杨陵区发展和改革局(杨陵区国防动员办公室、杨陵区粮食局)

4.杨陵区教育局

5.杨陵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6.杨陵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7.杨陵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杨陵区商务局)

8.杨陵区民政局

9.杨陵区司法局

10.杨陵区财政局

11.杨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2.杨陵区自然资源局

13.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14.杨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5.杨陵区交通运输局

16.杨陵区水务局

17.杨陵区农业农村局(杨陵区科学技术局)

18.杨陵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杨陵区文物局)

19.杨陵区卫生健康局(杨陵区疾病预防控制局)

20.杨陵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1.杨陵区应急管理局

22.杨陵区审计局

23.杨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4.杨陵区统计局

25.杨陵区医疗保障局

26.杨陵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27.杨陵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8.杨陵区五泉镇人民政府

29.杨陵区揉谷镇人民政府

30.杨陵区李台街道办事处

31.杨陵区杨陵街道办事处

32.杨陵区大寨街道办事处

33.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

34.国家税务总局杨凌示范区税务局杨陵税务分局

35.杨陵区气象局

36.杨陵区消防救援大队

二、有关事项

(一)上述行政检查主体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涉企行政检查。本通告公布的行政检查主体清单实行动态调整。行政检查主体发生变化的,由各部门及时提请区司法局审查,经区政府审定后,予以更新。

(二)各部门下属事业单位等行政检查主体资格由各单位自行确认并公告。

(三)除按程序公告的行政检查主体外,其他组织一律不得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四)对未公布行政检查主体资格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并可向杨陵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投诉(投诉电话:029-87012149)。


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