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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行政许可

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第十条第一款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十一条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申报条件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 (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 (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 (3)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 2.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2)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有符合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3.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办理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章程文本(如果申请者是个体经营者,不需要提供)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6.己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7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二、申请道路客运班线(含新增班线)的经营者,应提供一下申请材料: 1.申请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同时申请客运班线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客车实载率和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沿线公路路况、安全设施调查勘察情况及客运安全保障措施,长途客运线路驾驶员休息、轮换的时间、地点等; (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未与起讫点客运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必须提出明确的站点方案;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2.已取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申请新增客运班线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2)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3)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4)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5)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6)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办理地点

东新路2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

029-87018299

审批对象

√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公民个人

是否收费

  □是√否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流程

见附件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杨陵区运输管理所行政审批事项流程图(客运)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