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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业单位登记

事业单位登记

单位:杨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30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25

实施机关

杨陵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咨询电话

029-87012886

责任科室

杨陵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监督投诉电话

029-87012129

办事对象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时间

杨陵区康乐路20号,杨陵区政府前楼3楼;
法定工作日

申报条件

1、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办理材料

1.法人设立(备案)登记申请书;2.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3.事业单位章程草案;4.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5.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6.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7.开办资金确定证明;8.住所证明;9.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10.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执业许可事项的,需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办理流程图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2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4号)第五条: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备案(以下统称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应当核准登记。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审核、并对经营场所实地勘察,提出预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实行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实行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打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送达申请人,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阶段: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4号)

 


2、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3、事业单位章程主要内容、范本

5、事业单位住所证明

1、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

4、事业单位经费来源、开办资金证明